在释易中,程颐以天理为易学的最高范畴。对于义与象数之间的关系,程子认为“理先象后”,驳斥了象数派的“易之义本起于数”的观点[③]。当时人张闳中写信谈及“易之义本起于数”时,程子答曰:“来书云:‘易之义本起于数’谓义起于数则非也。有理而后有象,有象而后有数。易因象以明理,由象以知数,得其义则象数在其中矣。必欲穷象之隐微,尽数之毫忽,乃寻流逐末,术家之所尚,非儒者之所务也,管辂、郭璞之学是也。”又曰:“理无形也,故因象以明理。理见乎辞矣,则可由辞以观象。故曰:‘得其义则象数在其中矣。’”(卷第二十一下,第325页。)他不承认象数派将易归结为数的说法,认为理第一,理无形,因象以明理,而数则是理所派生的,所以,他认为义(理)不起于数,相反是“有理而后有象,有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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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后有数”,数是象的派生物,而不是先于义或象的先在之“本”。当然,义(理)和数谁为第一性,在这个问题上,他们只是唯心派别的内部争论,但涉及到对于易之理的不同认识,是对命定论的认同,还是天理论的认同问题,这也是儒者与术数家对于易的功能的根本判别问题。
由于古今对待易的态度大相径庭,对于“易之理”的具体应用,程颐分辨了古今的差异:“古者卜筮,将以决疑也。今之卜筮则不然,计其命之穷通,校其身之达否而已矣。噫!亦惑矣。”(卷第二十五,第383页。)古人是指向当下的决疑,得以坚信其正确的决断,今人则将易之理,看作是指向未来,“计其命之穷通”的工具,实际上也是把“命”看作是命定的,而不是阴阳升降兴衰的体现,所以,程子对这种态度是颇不以为然的。
如何看待“易之理”呢?“易之理”并不是主宰的意志,不是不变的安排与定数,相反,是自然变易的显现。程子认为:“命之曰易,便有理。一本无此七字,但云:‘道理皆自然。’若安排定,则更有甚理?天地阴阳之变,便如二扇磨,升降盈亏刚柔,初未尝停息,阳常盈,阴常亏,故便不齐。譬如磨既行,齿都不齐,既不齐,便生出万变。故物之不齐,物之情也。”(卷第二上,第83页。)这里,程颐是明确反对命定论的,认为“易之理”是变化之理,是天地阴阳自然“升降盈亏刚柔,初未尝停息”的体现,正因为阴阳力量升降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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差异,才带来了万物的多样性,它们各有特点,各自圆足。所以,“易之理”不是命定的安排,而是变化,是万物多样性的根源。
天地之道即自然之理,易之理只能是对客观之理的描写,自然如此。二程讲:“天地动静之理,天圜则须转,地方则须安静。南北之位,岂可不定下?所以定南北者,在坎离也。坎离又不是人安排得来,莫非自然也。”(卷第二上,第95页。)承认客观的易之理,但又不承认命定论,这是程子的易学特色。
对于邵雍从理象数中,推出“万事有我,无不有定”的自信,程子是持批评态度的,“尧夫之学,先从理上推意,言象数言天下之理,须出于四者,推到理处,曰:‘我得此大者,则万事由我,无有不定。’然未必有术,要之亦难以治天下国家。”(卷第二上,第96页。)在治天下国家的具体实践中,若一切有定,那么人的意志好恶、目的就没有存在的空间,人也不过是造化的木偶,这是讲天理也内在于人心,否认人的能动性的程子所不愿意承认的。
面对易,所有的理论家都必须回答卦何以能够灵验的问题。卦为什么能够显示吉凶,无非是因为卦反映了天理。天理只有一个,鬼神昭示的理与人心所向之理只有一个,今日之理与前日已定之理,也只有一个理,理同,所以,卦能够顺应人之理。程颐认为,“卜筮之能应,祭祀之能享,亦只是一个理。着龟虽无情,然所以为卦,而卦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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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凶,莫非有此理。以其有是理也,故以是问一作心向焉,其应也如响。若以私心及错卦象而问之,便不应,盖没此理。今日之理与前日已定之理,只是一个理,故应也。至如祭祀之享亦同。鬼神之理在彼,我以此理向之,故享也。不容有二三,只是一理也。如处药治病,亦只是一个理。此药治个如何气,有此病服之即应,若理不契,则药不应。”(卷第二下,第103页。)卦的灵验与否,与理是否相契正相关的。
同样,在如何看待可推与不可推的问题上,程颐认为,如果人从私意出发,把“易之理”看作“将自家躯壳上头起意”的可推可算之理,其实是贬低了“易之理”。“所以谓万物一体者,皆有此理,只为从那里来。‘生生之谓易’,生则一时生,皆完此理。人则能推,物则气昏,推不得,不可道他物不与有也。人只为自私,将自家躯壳上头起意,故看得道理小了它底。”(卷第二上,第84页。)人有计度,有私意,不外乎为自己,所以,要推算,还是可能的。万物则因为没有私意,“推不得”并不是易之理未曾涵盖它,而是“生生”就是易之理,也是物之理,事物于“生生”之际,它们的理就呈现在那里,推和不推,都是俱足的。易行乎天地之中,反映了“随时变易以从道”的性质。易中的悔吝就是是否与道相合的反映。程颐认为,“易爻应则有时而应,又远近相取而悔吝生。”(卷第六,第141页。)爻应与否,在卦体中正是一爻悔吝的原因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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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‘德性者’,言性之可贵,与言性善,其实一也。‘性之德’者,言性之所有;如卦之德,乃卦之韫也。”(卷第十一,第172页。)对于德性与性之德的区分,强调德对于人生的指导作用。要求学易者通过践履卦德,达到提升道德境界的目的。“易之理”在于提升人的精神境界,每个读易的人,要善于将易的德性与自身的社会角色结合起来,都应该从易中看到各爻对于人的道德提升的要求。“看易,且要知时。凡六爻,人人有用。圣人自有圣人用。贤人自有贤人用,众人自有众人用,学者自有学者用;君有君用,臣有臣用,无所不通。因问:‘坤卦是臣之事,人君有用处否?’先生曰:‘是何无用?如厚德载物,人君安可不用?’”(卷第十九,第302页。)由此,我们可以看到程子的易学与象数家对待易的根本不同态度,对待易的功能的不同认定。易的卦德分有了易之理的内容,也是对于道德境界的不同的提示。程颐认为,“乾是圣人道理,坤是贤人道理。”(卷第五,第130页。)人的道德境界有差异,但理却只有一个。